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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指南

来源: 时间:2011年05月09日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国家现在的留学政策是什么?

总方针是:“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发布了《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留学工作中许多重大政策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1、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

2、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为他们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给予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按外籍华人对待。

3、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手续的办理。

4、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5、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6、留学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

7、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措施,方便在外留学人员回国,简化入出境手续,妥善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8、在留学回国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建立留学服务机构,帮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事宜,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9、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内情况。

二、留学回国人员如何办理回国工作手续?

(一)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中心国际合作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意见书”,该处电话:62327531转2661。

2、国内用人单位的人事接收函。

3、出国前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的证明;出国前是学生,需出具未经分配的证明。

4、办理跨省、市派遣手续,需出具在原地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5、本人护照。

6、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7、国外学位证书;未获国外学位的,需出具国内学位证书和在国外高校、研究单位进修一年以上的证明。

8、填妥“海外留学人才信息项表”。

注:办理跨省、市派遣手续,需获得国内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留学回国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子女随迁手续,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

2、独生子女证;在国外出生的,需出具出生证明和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若男方携带子女先期回国,需提供女方仍在外学习的证明。

(三)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的配偶(已出国并注销户)可办理随迁手续,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护照。

2、国内用人单位的人事接收函。

3、出国前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的证明;出国前是学生,需出具未经分配的证明。

4、注销户口的证明。

5、结婚证。

6、国内学位证书。

7、填妥“海外留学人才信息项表”。

三、回国做博士后怎样联系、申请?

申请程序:

1、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索取《博士后申请表》等有关申请资料。

2、请我使(领)馆教育处(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上签署意见。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申请人本人直接递交国内所申请单位审批。

3、申请人如对国内有关单位的情况不了解,可以通过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帮助推荐,为其联系做博士后的单位。

应递交的申请材料:

①《博士后申请表》;

②《专家推荐信》;

③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现在国外的留学博士应提供);

⑤《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意向书》(凡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帮助其向国内有关单位推荐的留学博士必须提供)。 中国博士后流动站信息

国家博士后管委会的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里和平里中街12号;电话:64206942;

传真:64206942。

四、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怎样计算工龄?

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派留学人员,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工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3、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工职一年。

4、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5、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五、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回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消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出具的户口注消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消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六、留学回国人员如何购买免税商品?

1、海关凭其所持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办理验放手续。

2、留学人员可以选择在北京或国内居住地就近的免税外汇商品服务部门购买所需商品。

七、留学回国人员怎样购买免税轿车?

为鼓励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1992年10月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其免税限量和从境外带进的外汇额度内,可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1、上述人员办理购买国产汽车免税手续,须由本人事先确认需购买汽车的牌名型号及购车地点,再到所在地(下称备案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注册备案,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①本人有效护照;

②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③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④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⑤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⑥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海关签章的进境申报单证具有相应的免税限量和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其有效期为六个月。

2、经海关批准购车的申请人应持装有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第三、四联和《申请表》第四联的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购车申请人应主动将海关关封交付生产厂家销售部门报当地海关拆验。并在办理购买手续之后,索回海关签发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妥善收存。

3、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年审时车辆所有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注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及海关要求的其它单证文件和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车辆。每次签注的年审记录应有车辆所有人和海关经办人员亲笔签字。

4、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如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请备案地海关批准并补税,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并由新车主补交车辆购置附加费。已满六年的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就到备案地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管理手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按时报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免税汽车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联系购车的地址:中国职工之家一楼大厅汽总经营部联合办公室(北京复兴门外大街真武庙路1号);电话:63269179 63271935 63271945。

八、怎样办理国外学历评估?

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名称及学位授予办法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的教育和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但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也遇到麻烦,为使留学人员所获学历和学位证书得到合理认可,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妥善解决留学人员应享受的相应待遇,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从1992年开始对留学人员在国外所获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评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有条件从事学历评估的机构。

需要提供的评估材料包括:

1、出境前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

2、国外学历证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3、国外学习成绩单或论文引言复印件,验看原件;

4、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5、护照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申请人留学所在院校的国际互联网(WWW-Site)网址。

北京地区的申请者,本人须持应交证件及有关材料,直接到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办理评估申请,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申请表”,并交一定数额的评估费和证书翻译费。

外埠地区的申请者,应将评估材料及证书交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或当地留学服务中心审核,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后方为有效。评估费通过邮局汇至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汇款单上注明:XX国学历评估费。

评估完成一般需要十个工作日时间。

九、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工作怎样申请科研资助费?

1、凡已获得博士学位(国内或国外),年纪在四十五岁以下,在国外学习或进修一年以上,回国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国家教委的科研资助经费。

2、已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经工作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资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寄送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在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申请,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由聘用单位签署意见,寄送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

上报申请表的同时须附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

3、除了国家教委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经费外,还有许多省市、部委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设立了专项资助。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人事部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人事部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煤炭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基金、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等。

十、留学服务中心投资事务处为留学人员提供哪些服务?

1、留学人员提供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投向、有关地域的投资状况、投资环境以及申办程序、手续等咨询服务;

2、为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投资办企业、短期讲学、学术交流、合作科研、科技成果转让、新技术开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项目与资金等寻求国内合作伙伴,提供牵线搭桥中介服务。

十一、留学人员回国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时,应向投资处提供哪些材料?

投资处在为留学人员提供科技成果转让、产品开发等项目服务时,留学人员首先应向投资处提供有关的项目文件,并包含如下内容:

1、项目介绍

①项目简介及发展概况;②科技水平及技术可行性分析;③市场需求;④该技术是否已在所在国开发并生产,是否获得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请注明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2、生产条件

①生产原料;②厂房、电、水、汽等生产设施;③生产设备。

3、生产工艺流程 ①生产工艺技术主要内容;②各项技术性能指标。

4、投资概算

①厂房;②设备;③流动资金;④配套生产设施。

5、经济效益分析

①产品生产成本;②管理成本;③利润分析;④回收周期。

6、环境保护

①有无废水、废汽、废渣;②相应的保护措施。

7、转让条件及合作形式

①技术转让许可方式(一次性转让、技术入股、其它);②转让费用;③合资或合作的条件。

并请说明项目所有权是属本人还是他人。在可能的条件下,请附图片说明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另请附上个人简历及详细通信地址、电话、传真、E-mail号。

十二、留学人员或团组短期回国讲学、学术交流、合作研究需向投资处提供哪些材料?

1、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函;

2、留学人员个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交流、合作研究),需提供《留学人员短期回国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项目内容登记表》;留学人员团组短期回国工作需提供团组成员填写的《留学人员短期回国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团组填写的《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团组项目内容登记表》。

留学人员可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投资事务处索取以上表格。

十三、留学人员怎样办理婚姻手续?

留学人员婚姻手续请参照《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执行。